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周如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凯峰,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如义诉被告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如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7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如义负担2,435.00元。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