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3075号
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系董事长
被告齐秀文,女,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现住榆树市育民乡三义村小七号屯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秀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蔺海涛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翠
(2015)榆民初字3075号
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系董事长
被告齐秀文,女,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现住榆树市育民乡三义村小七号屯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秀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蔺海涛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