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3084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郭某某,44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翠
(2015)榆民初字3084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郭某某,44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