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791号
原告高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曹某甲,地址:农安县。
被告曹某乙,地址:农安县。
被告曹某丙,地址:农安县。
被告曹某丁,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曹某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曹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龙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