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247号
原告:崔影,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农安县韩泰轮胎商店业主),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黄龙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志旭,经理。住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影诉被告农安县黄龙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在九台农商行农安支行,账号为×××账户,冻结银行账户中相应的存款309,835.00元。并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农安县黄龙路桥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县支行,账号为×××账户存款309,835.00元。
查封崔影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县支行,账号为×××,存款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凯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