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学与兴发塑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279号

原告:李长学,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兴发塑钢厂

经营者:考玉坤,男,汉族,28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经营者:王丽丽,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学诉被告兴发塑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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