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752号
原告韩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孟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2015)农民初字第3752号
原告韩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孟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