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王文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史明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军诉被告史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史明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文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