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278号
原告:李长学,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东风塑钢厂
负责人:王东风,男,汉族,36岁。
邵培娟,女,汉族,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学诉被告东风塑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运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