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713号
原告董贵忠,地址:农安县。
被告张献忠,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董贵忠诉张献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贵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贵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2015)农民初字第4713号
原告董贵忠,地址:农安县。
被告张献忠,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董贵忠诉张献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贵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贵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