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2988号
原告赵凤光,现住榆树市。
被告胡立儒,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光诉被告胡立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翠
(2015)榆民初字2988号
原告赵凤光,现住榆树市。
被告胡立儒,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光诉被告胡立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