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张国安,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露,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代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安诉被告张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代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张国安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