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安与张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张国安,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露,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代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安诉被告张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代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张国安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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