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梅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415号

原告: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肖丽。

被告:梅忠波,男,40岁,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0元减半收取12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初春光

代理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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