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66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金某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