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2637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翠
(2015)榆民初字2637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