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232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
代表人:孙国明,主任。
被告:穆永海,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诉被告穆永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0元减半收取1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