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友与徐安阳、徐安祥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22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徐安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申请人徐安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申请人徐安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徐安友与再审被申请人徐安阳、徐安祥共有纠纷一案,东辽县人民法院(2013)东辽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安友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3)东辽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徐安阳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徐安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安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邓 利

代理审判员  吴 俊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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