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327号
原告:赵祥贵,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初明科,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贵与被告初明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贵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祥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祥贵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