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30-1号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野,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
被告:薛波,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佳纹,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永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薛波、李佳纹、李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佳纹因病在外地医院治疗,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季从军
审 判 员 赵 妍
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