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45号
原告金虎吉,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刚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春,现住延吉市。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3418号。
代表人张留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吉与被告李永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医疗未终结,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