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梅诉翟庆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18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舍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大安市。

被告:翟某某,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卫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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