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舍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大安市。
被告:翟某某,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卫贺
(2014)大舍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大安市。
被告:翟某某,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卫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