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艳军诉宋森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8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舍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关艳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宋森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艳军诉被告宋森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艳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作瀚

助理审判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付立德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华卫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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