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舍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关艳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宋森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艳军诉被告宋森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艳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作瀚
助理审判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付立德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华卫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