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方小明,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宁街13委10组。
被告苏迎才,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孟家村。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小明与被告苏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冬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