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 张念燕,女,个体工商户 ,现住敦化市渤海街北苑社区二组 。
被告 谢修斌,男,司机,现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七十五组。
被告 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芳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张恒新,法律顾问。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念燕诉被告谢修斌、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修斌、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念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念燕撤回对被告谢修斌、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