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29号
原告郭启有,住敦化市。
被告刘向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郭丛林,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敦化市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启有诉被告刘向福、郭丛林、敦化市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启有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启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启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