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34号
原告张友志,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教师,现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40组。
被告龚文斌,男,汉族,自然情况不详,现就职于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志诉被告龚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法院对龚文斌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友志撤回对龚文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友志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