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勇与孟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27号

原告杨智勇,住所敦化市。

被告孟慧,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勇诉被告孟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杨智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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