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27号
原告杨智勇,住所敦化市。
被告孟慧,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勇诉被告孟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杨智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
(2015)敦民初字第2927号
原告杨智勇,住所敦化市。
被告孟慧,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勇诉被告孟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杨智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