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玺与刘井海、第三人敦化市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2536号

原告张国玺,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大桥乡沙河东村。

被告刘井海,男,194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大桥乡沙河东村。

第三人敦化市大桥乡河东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玺诉被告刘井海、第三人敦化市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玺撤回对龚文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国玺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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