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2536号
原告张国玺,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大桥乡沙河东村。
被告刘井海,男,194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大桥乡沙河东村。
第三人敦化市大桥乡河东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玺诉被告刘井海、第三人敦化市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玺撤回对龚文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国玺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