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67号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万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巍,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