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89号

原告王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胡某某,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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