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马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伊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景伟。
被告: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伊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伊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