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吉林海外教育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旭东,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玉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
被告姚思为,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海外教育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思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海外教育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万冬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