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和与王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317号

原告:张秀和,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峰,敦化市雁鸣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忠有,1971男7月2日出生,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和诉被告王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俊杰

审判员  杨思佳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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