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317号
原告:张秀和,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峰,敦化市雁鸣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忠有,1971男7月2日出生,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和诉被告王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俊杰
审判员 杨思佳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