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齐贵忠,男,1953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拉要子村四组。
被告齐德林,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拉要子村四组。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贵忠与被告齐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贵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冬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