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26号
原告:马金喜,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繁荣委一组。
原告:姜清民,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
被告:王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项目部CT01标段,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十二号二区三层305室。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喜诉被告姜清民、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项目部CT01标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纠纷一案,原告马金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金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7元,减半收取1738.5元,由原告马金喜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