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喜与姜清民、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项目部CT01标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7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26号

原告:马金喜,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繁荣委一组。

原告:姜清民,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

被告:王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项目部CT01标段,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十二号二区三层305室。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喜诉被告姜清民、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项目部CT01标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纠纷一案,原告马金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金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7元,减半收取1738.5元,由原告马金喜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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