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2634号
原告:姜玲,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敦化市黑石乡插鱼河村一组。
被告:梁国双,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黑石乡插鱼河村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玲诉被告梁国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玲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五 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