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新三与赵云、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革新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48号

原告柳新三,住敦化市。

被告赵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革新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新三诉被告赵云、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革新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新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新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柳新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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