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48号
原告柳新三,住敦化市。
被告赵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革新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新三诉被告赵云、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革新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新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新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柳新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