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18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简称伊通农行)。
法定代表人:吴汉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忠,小孤山分理处客户经理。
被告:祝云学,男,1954年4月2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祝英辉,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石占峰,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农行与被祝云学、祝英辉、石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农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93(已减半)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张会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