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农行与祝云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7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18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简称伊通农行)。

法定代表人:吴汉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忠,小孤山分理处客户经理。

被告:祝云学,男,1954年4月2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祝英辉,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石占峰,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农行与被祝云学、祝英辉、石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农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93(已减半)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张会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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