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董某甲,男,194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某乙,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海坤
(2015)伊丹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董某甲,男,194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某乙,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