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甲与董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6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董某甲,男,194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某乙,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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