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33号
原告李某某,女, 1965年10月0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幸福村二组。
被告金某,男,1965年10月08日出生, 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