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耿飞,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豪庭15号楼西3单元406室。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飞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限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冬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