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57号
原告郭英伟,男, 1980年05月0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忠有,男,1977年02月02日生, 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郭英伟与被告马忠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在向当事人送达时,发现被告虽户籍所在地为本辖区,但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马忠有原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5月14日收取原告订车款2万元,后经核实,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受到此笔款项,此款由被告私自收取并占有。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车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该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不在本辖区且被告虽户籍在本辖区但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英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郭英伟负担。
如别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