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徐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杜某,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考虑子女问题,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