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林与被告刘金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13号

原告付国林,男,1959年9月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金霞,女,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林与被告刘金霞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一方证人无法按时到庭作证,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国林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国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国林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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