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景树魁,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宋宇,男,1977年9月2日生, 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单晓飞,男,1960年12月1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华立民,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杨光辉,男,195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树魁与被告宋宇、单晓飞、华立民、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树魁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树魁撤回对被告宋宇、单晓飞、华立民、杨光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树魁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