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杨某,女, 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马安村四组。
被告邓某某,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 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和好,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