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孙峰雷,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仕伟,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峰雷与被告刘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复原相关证据,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峰雷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峰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孙峰雷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