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王新国,男,195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耀,理事长。
吉林省中西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国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中西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国诉。
案件受理费394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冬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