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98号
原告王稔玲,女,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杜振生,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稔玲与被告杜振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已赔偿原告,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稔玲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稔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稔玲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