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8月14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勇
